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