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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原告與被告意欣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