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戴敬哲律師
王彥凱會計師
被 告 許鋻隆即許建隆
張威創
許綺礽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
兩造間之
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與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者有間,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