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邱美惠
被 告 晴天建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
是以,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當事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
抗辯,並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又所謂「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成立
買賣契約,
爰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及
違約金等語,
核屬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查本件
非專屬管轄訴訟,且依原告
起訴狀所提買賣第20條第5項約定,兩造間就本件買賣契約之爭議所涉訴訟,已合意以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揭說明,兩造自應同受拘束。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