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晶騰建設有限公司
劉怡廷律師
被 告 蔡妙容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周圍之盆栽、樹木等侵害排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600元(計算式:34㎡×公告土地現值7,400元/㎡=251,6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