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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