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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即
反訴
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
陸詩薇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台灣自來
水股
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