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3,090元(本訴2,451,273元+反訴1,431,8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