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洪翰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