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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建青企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林陳春英
            林佳蓉  
            林佩蓉  
            林孟蓉  
            林財興  

            林財發  
            高瑞禹  
上8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
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
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
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
,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