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亞洲船舶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41,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4,05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089,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029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28,086元(計算式:154,057元+
74,029元=228,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