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潔和環保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事件,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因受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1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