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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昱州律師
被      告  程彩梅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