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饒家溱
吳慧瑛
被 告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高炎順
楊惠雄
田素華(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金玉(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玉雲(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楊正(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珮陵(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許水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
被告田傳宗之
繼承人何桂月、田素華、田金玉、田玉雲、田楊正、田珮陵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田傳宗於本件
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1年1月9日死亡乙節,有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又被告田傳宗之繼承人為何桂月、田素華、田金玉、田玉雲、田楊正、田珮陵,且於繼承開始後均未
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
足憑,為免程序久滯,
爰依
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