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惠慈
兼 上一人
被 告 曾世瑩(原名曾惠娟)
倪立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倪立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顯係「倪立爲」之誤寫,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