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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霈家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江政福  
訴訟代理人  白小芬  
            陳正男律師
受告 知 人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宗  
受告 知 人  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
㈠、原告是否有收受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聯地(專)字第1110406003號函及其附件(即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如有,何時收受?
㈡、原告是否有收受召開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9日召開會議之通知?如有,何時收受?
  
二、被告應說明: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掛號郵寄111年4月6日聯地(專)字第1110406003號函送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表明回執遺失,請向郵局申請補發或調取相關送達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