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
訴訟代理人 白小芬
陳正男律師
受告 知 人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宗
受告 知 人 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
兩造應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
㈠、原告是否有收受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聯地(專)字第1110406003號函及其附件(即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
記錄)?如有,何時收受?
㈡、原告是否有收受召開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9日召開會議之通知?如有,何時收受?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掛號郵寄111年4月6日聯地(專)字第1110406003號函送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表明回執遺失,請向郵局申請補發或調取相關送達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