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即 臨 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9,9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76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