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
即 原 告 駿昌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 年2月26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2年3月17日民事查詢簡答表
參照),其上訴顯
非合法,
爰依
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