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
即 原 告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3,7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