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立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萬1,460元(計算式:293.54×157040÷12=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