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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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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季庭 
上訴 人  鼎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8,672元,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