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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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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尖端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興土木包工業、陳明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9元,應繳裁判費為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