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尖端物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協興土木包工業、陳明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9元,應繳
裁判費為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