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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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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金隆 
            賴聰德 
被      告  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嘉峰 
被      告  劉順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5萬3,2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乾坤公司)分
    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劉嘉峰、劉順法為連帶
    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
    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乾坤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一:
編號
  原借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1
100萬元
107年11月22日
㈠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61機動調整計算(於借款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借款全數清償前,利率不得低於週年利率百分之2.2)。
㈢109年12月4日簽訂變更借據契約,借款期間改為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本息攤還方式改為自109年11月6日起至110年11月6日止按月繳息,自110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分37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11年1月6日
2
100萬元
109年12月9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3年12月9日止。
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61機動調整計算(於借款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借款全數清償前,利率不得低於週年利率百分之2.2)。  
 111年1月9日
3
70萬元
109年11月5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1月5日止。
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次繳款日為109年11月30日,其後以每月30日為繳款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其他剩餘款項。利息分兩階段計算:⒈自109年11月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依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將上開利率之用延長至111年6月30日);⒉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5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機動調整計算。
 110年12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原借金額
  (新臺幣)
1
58萬4,498元
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0萬元
2
73萬8,655元
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0萬元
3
43萬109元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0萬元
合計
175萬3,262元


2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