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成柏弘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李宗勳
被 告 劉恒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