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景隆
游琦蓮
游上德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游上陞、楊寶銀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 萬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