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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晨晧 
被      告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峰 

被      告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0,000 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顯係「
  1,200,000 元」之誤載,此由上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