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全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全新公司)、簡貴雲、江梨濤、乙○○(0000 0000000)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全新公司、簡貴雲、江梨濤
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8萬7,000元,並請求
被告乙○○給付3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又請求被上訴人全新公司至印尼對被告乙○○提出民事訴訟或調解,並請求被告乙○○出具由外交部推薦之印尼
律師事務所作證之道歉函,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