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順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6,1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781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