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與
被告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8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7,335元,尚應補繳241,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1,50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