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展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䫝琳律師
被      告  梁登順(原名梁國明)即定性道壇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