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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張錦燕 

訴訟代理人  張秋貴 
            張俊麒 


被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      告  曾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