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士哲
陳崑龍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顓靖為
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士哲,
嗣因林士哲轉讓出資額予賴顓靖,並改選賴顓靖擔任董事,而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3053800號函
可稽,本件訴訟自應由賴顓靖為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