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主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6月11日」。且增列第5項「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