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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徐國堯 
            徐國棟 
            徐國書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      告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被      告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霞 
被      告  峻祥工程行即楊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