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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詹佳穎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被      告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自行 
輔  佐  人  鄭嘉麒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翁偉倫律師
            林洲富律師
複代理人    陳睿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