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顏忠恕
被 告 黃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