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6日111年度重訴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3萬7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