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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鍾詩敏律師
            蔡宛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1,187萬5,1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187萬5,61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