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蘇素霞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筠舒  
被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就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自認乙情,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