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蘇素霞
複 代理人 曾筠舒
被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上四人共同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2日
宣判,茲因就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
自認乙情,
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