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珍妮
楊文禮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珍妮
被 告 楊孟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榕嬅為原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賴瑞徵,因原告公司之
董事皆已任期屆滿,而新董事雖已改選,但尚未經主管機關NCC核准,故原告尚無董事會,致原告無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選任
陳慧錚律為特別代理人。
嗣原告記已改選王榕嬅為董事長,並於113年8月21日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已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原告具狀
聲請王榕嬅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揆諸前開說明,
核無不合,應由本院
依職權調查並裁定准其承受訴訟,且續為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