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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天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黃好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黃善 (遷出國外)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1 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