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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天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好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黃善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1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