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天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好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黃善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胞妹,原告公司於民國81年3、4月間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因系爭土地均為農牧用地,宥於當時法令規定,遂先借名登記於訴外人李春化、林伯譚名下,於83年間終止前揭借名登記契約後,與被告約定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被告名下,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則始終由原告公司保管。被告於95年間,竟以如附表所示其中24筆土地之所有權狀遺失為由,向屏東縣東港事務所申請補發,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續一字第1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479號偽造文書案件受理(被告未到庭而經通緝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爰類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是借名人自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受任人將所取得之權利移轉予委任人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被告自耕能力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憑證、地政規費繳納收據、地價稅繳款書、土地承諾書及起訴書等為證(見審查卷第27-109頁、本院卷第61-105頁),並有卷附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資料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刑事庭100年度易字第479號偽造文書卷宗核閱大致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依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2,424
二分之一
2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531
全部
3
屏東縣○○鄉○○○段000000號
802
全部
4
屏東縣○○鄉○○○段000000號
703
全部
5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968
全部
6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948
全部
7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048
全部
8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200
全部
9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300
全部
10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250
全部
11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280
全部
12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040
全部
13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2,727
全部
14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262
全部
15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373
全部
16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218
全部
17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548
全部
18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301
全部
19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268
全部
20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1,697
全部
21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946
全部
22
屏東縣○○鄉○○○段00號
2,763
全部
23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586
全部
24
屏東縣○○鄉○○○段00000號
863
全部
25
屏東縣○○鄉○○○段000號
50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