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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川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被      告  豐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正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龍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被      告  肯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宗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聯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亞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87萬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提供或製成之混凝土(下稱系爭混凝土)含有鋼爐渣,致其所興建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000○000號○○○大樓地下2樓地板、壁面隆起,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訴訟進行中,兩造上開大樓地下2樓有無地板、壁面隆起之情形、原因為何、是否因此導致地面與牆面破損、壁面鋼筋外露、壁面管線毀損漏水、有無使用系爭混凝土、系爭混凝土是否含有鋼爐渣、是否合用於地下室筏基水箱內回填壓重使用等事項,均有所爭執,自有送請相關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對此,本院已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鑑定,經該會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函知原告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87萬元,並就鑑定費用為說明(見本院卷二第235、255頁),原告未繳納,致無法進行後續鑑定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71頁電話紀錄)。上開鑑定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187萬元,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至原告雖陳稱欲待三方會議充分討論鑑定方法及費用後,再繳納鑑定費用云云,然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已表示需先由原告繳納鑑定費用後,始能進一步召開三方會議,再評估增加或減少鑑定費用(見本院卷二第235、255、271頁),故原告尚不得執前詞拒絕先行繳納鑑定費用,併此敘明。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