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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祥久軸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賢  訴訟代理人 陳茂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1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及 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0 年12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1 │聰穎│祥久│台灣│870010│294,00│110 │AJ079100│ │ │ │機械│軸瓦│中小│22758 │0元 │年7 │8 │ │ │ │廠股│有限│企業│ │ │月22│ │ │ │ │份有│公司│銀行│ │ │日 │ │ │ │ │限公│ │三民│ │ │ │ │ │ │ │司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