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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何秀猜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4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廣鋐石材有限公司蔡素雲
空白
高雄銀行桂林分行
000000000
99,000元
110年12月10日
BJ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