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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寶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棋 


訴訟代理人  張春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莊志偉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玉山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
327,000元
105 年7 月25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