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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甜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倩倩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及 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110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 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利多│甜源│玉山│024443│899,32│110 │FA100726│ │ │1 │國際│生技│商業│503181│6元 │年7 │7 │ │ │ │餐飲│股份│銀行│8 │ │月31│ │ │ │ │商行│有限│鳳山│ │ │日 │ │ │ │ │王炫│公司│分行│ │ │ │ │ │ │ │均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