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曜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凱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8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5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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