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1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5月2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