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春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11年6月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1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後,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6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申報期間已於111年10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
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
可佐(見院卷第15至16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依前開規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