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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可兒 

訴訟代理人  郭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6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春曉國際有限公司
曹可兒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
71130077907
132,300元
111年6月1日
PB4123997